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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污染防治法通过 重点监测化肥农药
    农业网   时间:2018/9/11 8:41:00  来源: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  阅读数:682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何为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实施土壤污染法的意义何在?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如何落实土壤污染法?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重点监测哪些地块?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三)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如何监测农药肥料的安全性和使用量?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完善相关标准和措施,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登记,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

      制定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标准和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应当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农业生产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取下列措施:

      (一)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喷施技术;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高效肥;

      (三)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四)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五)综合利用秸秆、移出高富集污染物秸秆;

      (六)按照规定对酸性土壤等进行改良。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产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怎么办?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企业或个人违法排放有毒物质等造成土壤严重污染,后果如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重金属等有毒物质。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照规定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复垦严重污染的土地。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出具虚假报告。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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